巨皓动态
实时洞察行业动态,全新知识产权视角,助力企业实现商业价值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巨皓动态 > 成功案例 > 巨皓知识产权代理“香锅小酱”商标异议答辩行政纠纷案胜诉

巨皓知识产权代理“香锅小酱”商标异议答辩行政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巨皓知识产权
阅读:83
发布时间:2024-01-22

  李*对其注册在第43类的47740729号“香锅小酱”商标被刘**提出异议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香锅小酱”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答辩人根本就未曾听过该字号。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一是营业执照,作为一家个体工商户,根本无法证明“香锅小酱”的知名度。

  证据二是门面房租赁合同,租房合同与字号知名度毫无关联,更何况合同上根本就未体现字号。

  证据三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证与营业执照一样,作为经营资质,无法证明字号的知名度。

  证据四是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而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7月2日。

  证据五是有关门店开业信息的截图,开业与具有一定知名度无任何关联。

  证据六是异议人与美团平台的营销合同及合作协议,以及美团经营情况,合同及协议只能证明在美团平台进行了相应的推广,与知名度无必然关联。

  由于我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47740729号“香锅小酱”商标准予注册。

  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为国内委托人提供有关商标注册国际商标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维权法律咨询商标异议、反不正当竞争、商标设计、技术转让、商业秘密保护及诉讼等多方面的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为新老客户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发展和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相关文章推荐

商标转让

精品商标推荐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商标查询
国际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