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29210号“赫南HEN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3288号
申请人:常州赫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29210号“赫南HENAN”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31988号商标(以 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灯、照明用提灯商品上 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 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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