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申请人泰州市某编织绳带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第77238298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2类“绳索”等商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一案申请复审。驳回原因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第28838679号)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焦点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是否影响审查结论。
代理策略
引证商标权利状态调查:巨皓团队经深入核查发现,引证商标在“绳索”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权利障碍已消除。
商品类似性分析:精准论证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剩余核定商品不构成类似,避免混淆可能性。
法律依据强化:紧扣《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强调商标审查需以事实变化为基础。
复审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代理意见,认定:
引证商标在关键商品上的注册已失效,不再构成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裁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本案展现了巨皓知识产权在驳回复审中的专业能力:
动态监测引证商标:及时捕捉权利状态变化,为胜诉奠定基础;
精准法律适用:通过商品分类及近似性分析,有效突破驳回决定;
客户权益最大化:助力企业核心商标获权,维护品牌发展空间。
*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资讯,皆是结合互联网相关内容创作而成,如有涉及作者版权等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