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4304728号"乡麦郎"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胜诉关键因素
商标近似性论证:
成功证明"乡麦郎"与今麦郎公司的"今麦郎"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
"今麦郎"为臆造词,独创性强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证据:
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20余件商标
被申请人还注册了"面麦郎"、"卡簧狮Kabinshi"等与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部分类似商标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
法律适用精准:
虽然部分主张因五年时限被驳回
但成功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案件启示
证据充分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公司名称变更、商标荣誉、宣传推广材料、销售合同等完整证据链。
恶意注册的认定: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可作为认定恶意注册的重要依据。
程序时效把握:对于超过五年的商标,需通过驰名商标或恶意注册等不受时限限制的理由进行无效宣告。
代理专业性:巨皓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展现了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和证据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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